长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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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长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,简称长乐市社科联。英文译名为CHANGLE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CIRCLES,英文缩写为CLFSSC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长乐市委、市政府领导下,由长乐市社会科学界的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等组成的群团机构,是市委、市政府联系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,是市委、市政府在社会科学战线的参谋和助手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坚持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、教育、普及和各种学术活动,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。团结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,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,为把我市建设成为更加开放、美丽、和谐、幸福的新长乐而努力奋斗。
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共长乐市委宣传部。本会作为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,在业务上接受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、福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:长乐市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
(一)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和业务知识,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(二)活跃学术思想,开展学术交流。接受市委、市政府委托,承办学术交流活动,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荐评选活动,同时开展社会科学工作先进集体、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。
(三)传播科学思想,弘扬科学精神,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、宣传、教育活动。
(四)密切市委、市政府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,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、建议和诉求。
(五)加强对本会团体会员的业务管理、服务和监督,及时了解学会的有关情况,强化学会的思想、组织建设,提高学会的整体素质。
(六)加强学术团体间、学科间的联系,推动社科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开展学术研究。受市委、市政府委托组织相关科研项目研究,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。
(七)加强学术动态和学术信息交流工作,促进和发展同各地以及港、澳、台地区和国际学术团体、社科工作者的友好交往。
(八)负责新成立学会、研究会和协会的审批、接纳工作。
(九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
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全市性的哲学社会科学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,即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九条 会员权利:
1、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,代表享有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,并可获得本会各项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;
3、可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;
4、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建议;
5、有退出本会的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、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;
3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,完成本会布置的任务,向本会报告工作;
4、向本会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,提供重要的学术信息;
5、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,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,或连续十二个月不按本章程宗旨开展活动的,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,可给予警告、限期整顿、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分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。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协商或选举产生,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单位协商推选,特邀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;
(四)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组成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委员会,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,其任期相应改变。委员可连选连任。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调整。
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;
(三)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;
(四)增补、调整和免除本会委员;
(五)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兼职副主席、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。
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:
(一)召开常务委员会议;
(二)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;
(三)召开委员会会议,筹备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,向委员会报告工作;
(四)审议批准会员的接纳、退出或取消会员资格;
(五)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增补、调整或免除委员;
(六)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会名誉主席和名誉委员;
(七)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置适当的工作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。本会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委员会、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各项任务,并具体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财政拨款;
(二)会员会费;
(三)社会捐赠;
(四)其它合法来源。
第二十一条 长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,由市财政划拨。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为他用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、审计等部门的监督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长乐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,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