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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登记程序

http://www.clskl.com 2014-06-20 11:47:53 来源:福州社科网【字号

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大体分为三个阶段:由监务主管单位审查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、申请登记。

第一阶段: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

申请成立社会团体,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由发起人(发起单位)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“关于申请成立某某社团的报告”,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其申请,出具“关于同意成立某某社团的审查意见”,主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,并抄报民政厅(局)。

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:(1)成立该社会团体是否必要,有何作用和意义。(2)申请成立的杜会团体的名称是否规范,是否与已成立的社团相同或相似。(3)发起人申请成立的动机和目的。(4)发起人的基本情况(姓名、年龄、工作单位、职务、政治面貌)和身份证明。(5)章程萆案。

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以上(1)、(2)项内容时,应征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。

第二阶段: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。

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“关于申请筹备成立某某社团的报告”(由主要发起人签名的筹备申请书,内容需载明:成立社团的必要性、可行性;行业状况分析;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等)。经初步审查同意,要求发起人提交:(1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;(2)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;(3)所的使用权证明(产权单位、使用面积、期限、地址);(4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;(5)章程草案;(6)需要说明的材料。经审核符合条件,发给《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》和《会员名单登记表》(以上材料一式三份)。

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(注明收件日期)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。批准的,作出“关于同意筹备成立某某社团的批复”,主送主要发起人或主要发起单位,抄送业务主管单位。不批准的作出“关于不同意筹备成立某某社团的批复”(要说明理由),主送主要发起人或主要发起单位,抄送业务主管单位。

第三阶段: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。

经批准的成立筹备组,开展筹备成立工作,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:(1)由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“关于申请登记某某社会团体的报告”;(2)通过的章程;(3)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;(4)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简历(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);(5)拟设办事机构名称、职责、负贵人的情况;(6)需要说明的材料。经初审同意,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》、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、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、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》、《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》、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》(以上材料一式三份)。

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以上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(注明收件日期),完成审查工作。准予登记的,作出“关于同意某某社团登记的批复”,主送社会团体,抄送业务主管单位,发给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,并办理印章和帐户备案手续。不予登记的,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。